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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49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40:3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49号

违法行为人贾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2月04日22时许,贾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曹x甸区新城行知路xxxxx区三期东门北约32米处,与赵xx南尾北停放车的xxxx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xx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贾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无责任,贾xx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贾xx对赵x进行了赔偿,获得对方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材料、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发生路段监控录像视频、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贾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