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491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2年07月26日,因xxxxxx沐源洗浴卖淫嫖娼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03月15日20时许,孟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在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孟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1mg/100ml,经核查,孟xx一直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经电子监控抓拍系统查询,孟xx存在未取得驾驶证期间多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孟xx属于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电子监控抓拍照片、孟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