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39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10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16时许,杨颜x驾驶未悬挂号牌的x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曹x甸区文化路处被民警查获,后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杨颜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杨颜x于2023年10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过,杨颜x本次违法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杨颜x询问笔录、电子警察抓拍照片、驾驶证网络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无证驾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