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1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5年01月04日,因刘xx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21时55分许,刘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由滦南县柏各庄x和气生财棋牌室驾车到曹妃甸区医院,行驶至曹妃甸区医院处被举报酒后驾车,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对驾驶员刘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后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刘xx血液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30.29mg/100ml,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刘xx于2023年8月21日因酒后驾驶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刘xx本次违法属于再次饮酒。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刘xx询问笔录、电子警察抓拍照片、现场执法录像、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