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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37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42:2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37号

违法行为人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x村xxx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4年08月23日,因毕xx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 2024年11月7日22时许,毕xx驾驶租来的xx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大碱线9公里200米时与路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毕xx弃车逃逸,经公安网查询毕xx未取得有效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毕xx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毕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违法行为。发生事故后毕xx对租车行进行赔偿,获得对方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毕xx的询问笔录、曹xx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驾驶证查询单、卡口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毕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