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5〕0512号
违法行为人彦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上午9时许,孟x在曹xx区迁曹高速桥x东侧,驾驶xxxxxx时,因行车过道问题,与后车xxxxxx的车主彦xx产生纠纷,后车车主彦xx驾驶车辆到其孟x车辆前方,将孟x的车辆别停,后xxx下车,双方发生口角并且互相辱骂后,彦xxx了孟x一拳,孟x未受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出警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彦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