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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545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5:45:1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545号

违法行为人赵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违法行为人赵x在未核实对方身份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在无法确定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情况下让对方操作其手机银行进行转账,其中2025年1月13日被害人转入其农商银行卡内的三万元人民币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赵x陈述、受害人笔录、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七十五元三分。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