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54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8日14时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亿展酒店,王xx酒后闯进女技师房,与技师王xx发生争执被劝出,后王xx和李xx又冲进技师房无故砸坏穿衣镜殴打王xx和前来劝解的服务生。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李xx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