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53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镇老王庄西南街4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30日18时许,在南堡开发区硕秋园东园105楼3门102室内,王明x、高xx、王xx、高xx四人已扑克牌方式玩“撸麻雀”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王明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查获的赌资与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三友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