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刑)行罚决字〔2025〕050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23日,在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河北科技学院宿舍内,张xx按照上家指示用自己的手机号(xxxxxx)拨打诈骗电话,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通话记录,手机号码机主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