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489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3年12月12日,因xxxxxx郑xx、高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21时许,李x、郑x、高x、郑xx在曹xx区唐xx新城大街xxx号xxxxx室,以扑克牌玩“510K”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与申辩、郑x的陈述与申辩、高x的陈述与申辩、李x的陈述与申辩、微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