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55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2时许,王xx在曹x甸区xxxxxxx区附近粘贴涉黄小广告,传播淫秽信息。经查,王xx于2024年12月因赌博、嫖娼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报警人笔录、报警人辨认、涉黄小广告贴纸、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00张涉黄广告贴纸。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