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509号
违法行为人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7日14时许,在曹妃甸区唐海镇国税局对面郭会计门口,高xx与郭xx因要记账的纸质资料问题发生口角,后高xx对郭xx进行辱骂,后高xx与郭xx互相殴打对方。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与申辩、郭x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合并执行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