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51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16日02时许,在曹x甸区唐xx一代佳人KTV,王xx等人在曹x甸区唐xx一代佳人KTV消费,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少支付60元酒水钱,服务员韩xx向王xx等人索要少支付的60元酒水钱时,王xx驾车要离开,韩xx站在车头进行阻拦,王xx在明知韩xx在车头前的情况下强行启动车辆,待速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此后,王xx将韩xx叫到在主驾驶一侧,在明知主驾驶一侧有服务员韩xx的情况下驾车强行离开,将韩xx带倒在地,致使韩xx受伤。经鉴定韩xx伤情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韩xx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