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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519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6:07:0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519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5年02月10日14时许,在九农场青坨西边王xx家彩钢房内张x令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张x令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张赌资人民币350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