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5〕051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3年11月24日,因张xx故意伤害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5年1月24日10时33分,在曹xx区十一农场中国石化加油站东侧100米沿海公路道北处,因陈x驾驶的半挂车别了李xx乘坐的小轿车,后李xx将半挂车拦停并与陈x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xx用手将陈x鼻子部位打伤,经伤情鉴定,陈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陈x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