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554号
违法行为人谢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7时14分,在文丰钢厂北门口,因早起孟xx驾驶大车挪车时,常荣x驾驶的大车差点撞上,常荣x下车与孟xx发生口角,后孟xx妻子谢xx下车x常荣x发生冲突,现场常荣x去往医院就医。
以上事实有常荣x、孟xx、谢xx的陈述,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