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5〕0500号
违法行为人卢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0年11月04日,因新集金信玻璃厂打架斗殴,被迁西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卢xx、焦x、赵xx、焦xx、赵x、高xx等6人,在文x特钢有限公司职工宿舍6-509室,多次使用微信转账和现金通过打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陈述、微信转账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