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50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农场xx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0年04月27日,因2020年4月26日刘xx、孙xx等人非法拘禁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11月18日,因2022.04.03盗窃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12月18日,因2023.9.19朱x介绍卖淫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16日 8时34分0秒在曹xx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南侧虾池子孙xx和姚xx因虾池子经营争议产生纠纷并对对王xx殴打。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