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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51号

发布日期:2025-05-06 16:12:4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51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15年03月05日,因12.03一代佳人歌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0月16日 8时34分0秒在曹x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南侧虾池子孙xx和姚xx因虾池子经营争议对王xx殴打。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