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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71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20:1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71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号x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工业区创新道xx号xxx号xxKTV存在有偿陪侍行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