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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628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21:3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5〕0628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x。

违法经历:2021年12月28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唐xx派出所予以警告;2022年9月22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唐xx派出所予以警告;2023年5月31日因提供有偿陪侍被唐xx派出所停业整顿六个月;2024年11月28日因未按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唐xx派出所予以警告。

现查明:2025年05月14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号xx酒吧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 相关从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