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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5〕0591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22:0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5〕059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李xxx。

违法经历:2021年12月30日曹x甸区维那歌舞厅(挂牌曹x甸区xxKxx)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被曹x甸区公安局分别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10月11日,曹x甸区xx歌舞厅(挂牌曹x甸区xxKxx)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被曹x甸区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7月27日,曹x甸区xx歌舞厅(挂牌曹x甸区xxKxx)因包间门窗不符合规定,包间内有内锁,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被曹x甸区公安局给予警告处罚。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22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民警对曹x甸区xx歌舞厅(挂牌曹x甸区xxKxx)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曹x甸区xxKxx(曹x甸区xx歌舞厅)存在为客人提供营利性陪侍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曹x甸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检查录像和李x、李x、黄xx、赵x、徐xx、张xx、卢xx、赵x、邓xx、闫x、李x、刘xx、李x、宋xx、王x、吴x询问笔录、委托书、营业执照、经营管理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