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5〕0669号
违法行为人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16时许,远大桥海防派出所民警在曹xx工业区中石油码头对岸巡查时发现,徐xx驾驶茂x1008锚艇出海作业,经曹xx海事局查询,徐xx未取得驾驶机动船舶相关证书。
以上事实有徐xx的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曹xx海事局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