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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670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26:4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670号

违法行为人包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23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海镇青年城一期西底商,包xx酒后无故滋事,拦截丁x车辆,语言调戏丁x。在民警处警后,拒不配合执法民警依法传唤,对处警民警进行辱骂,严重阻碍处警民警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包xx的陈述、丁x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包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包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包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