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03号
违法行为人丁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16时许,在垦x大街丰发宾馆大厅,王xx想查询宾馆其妻子开房记录,遭到了丁xx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丁xx与王xx互相辱骂对方,后丁xx又对王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丁x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合并执行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