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0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x区xx委x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16时许,在垦x大街丰发宾馆大厅,王xx想查询其妻子开房记录,遭到了丁xx的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后王xx与丁xx互相辱骂对方。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丁xx的陈述、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