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6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2月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5年3月11日21时许,在曹x甸区唐xx一中教师公寓二期5单元5楼电梯口,李xx酒后无故对杨xx进行採拽、辱骂。郑xx、曹xx、吕xx对李xx进行劝解,在5单元10楼电梯口,李xx对郑xx、曹xx进行殴打,后又与吕xx发生冲突。
以上事实有李xx陈述、郑xx陈述、曹x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