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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68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44:0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6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2日8时许,在曹xx工业区临港实验学校门口,临港学校保安张玉x因工作与临港学校保安纪xx发生争执,张玉x对纪xx辱骂,纪xx用防爆的叉子对张玉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