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5〕0606号
违法行为人赵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07日15时许,赵x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对杨x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赵x陈述、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