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19号
违法行为人孙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新鹤新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16日22时许,孙x在曹xx工业区辉煌娱乐KTV殴打李xx。
以上事实有李xx询问笔录、孙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