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77号
违法行为人崔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5年3月17日 17时5分0秒 匿名( xxxxxx ) 报警:曹x甸国投 发生 侵权纠纷 出警情况:2025年3月17日 17时5分0秒 贾xx( xxxxxx ) 报警:3+曹x甸国投 发生 侵权纠纷,因琐事发生纠纷,请出警。贾xx(身份号130xxxxxxxxxxxx927,电话xxxxxx)与崔xx(身份号130xxxxxxxxxxxx820,电话xxxxxx)双方因公司调宿舍产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监控,现场无其他视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