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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25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46:2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2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初,李xx在微信公众号里看见一个爱心组织,让李xx帮助传递爱心款,完成15次爱心传递会给李xx109万余元爱心款。在对方的指引下下载了一款APP名字叫:Pi聊,让李xx提供银行卡收款、取现并将取现钱款存入指定账户。2025年05月13日李xx银行卡收到8000元转账,在客服的指引下在ATM机取出后存入李x均账户。经查,李xx银行卡的8000元入账被内蒙古兴安盟扎特旗公安局止付,为被害人被骗钱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xx询问笔录,取款证明,转账回单,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