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62号
违法行为人吕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凌晨,牛xx与吕x相互赤裸身体在曹x甸工业区华庭酒店4楼8805房间内酒店床上准备实施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已经支付3500元嫖资,尚未发生性关系,被当场抓获。经查,2025年5月份以来,吕x多次实施卖淫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现场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