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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64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50:1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64号

违法行为人杨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15至5月27日间,杨x在曹x甸区通过手推、口交、性交等方式多次实施卖淫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肆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