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579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刘xx从新疆胡杨林往曹xx工业区运输煤炭,采取跑长买短的方式,购买小轿车ETC卡,刷入玉xx高速信息,虚构事实,隐藏真相,偷逃高速费4681.66元。后刘xx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违法嫌疑人供述,高速ETC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