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5〕065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里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凌晨,张博x在曹xx工业区水若澜亭张博x不支付足疗服务费用,酒后无故取闹,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随意进入其他包厢,并在大厅和楼道内大声吵闹、随意辱骂店内工作人员。张博x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语言威胁警务人员,并踢踹商务区派出所大门;在民警对其进行传唤期间,在曹xx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拒不配合进入侯xx等候,多次脚踢中心候xx玻璃门,语言侮辱、威胁警务人员。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出警录像及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