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5〕0592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53:0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5〕0592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高荣x为了方便从单位请假,于2025年4月8日在网上联系一微信昵称叫“A小陈办证”,微信号是“tsbz88888“的购买了一枚”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医院诊断专用章“塑料印膜,花费1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实变现、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假章底板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个印章底板。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