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5〕0609号
违法行为人朱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5月8日朱xx使用本人两张电话卡做兼职任务,对方承诺一小时给100元费用,按照对方指示使用一部手机拨打电话,另一部手机上跟接听电话人员对话。朱xx在使用xxxxxx(移x)电话卡拨打电话过程中收到电信诈骗的短信提醒并被封停,遂使用xxxxxx(电信)电话卡继续拨打电话。后被对方拉黑,未获利。经公安机关核实未发现有人受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朱xx的陈述和申辩、违法人朱xx户籍信息、违法人朱xx的无违法犯罪证明、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