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5〕0598号
违法行为人崔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市区宝坻区朝阳街道xx小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崔xx为了在工作中评定副高级职称,从网上搜索添加办假证人员微信后,联系对方办理了一张河北工业大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的本科毕业证,花费100元,对方制作好假毕业证后顺丰邮寄至崔xx家中,该毕业证后被崔xx撕毁,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