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海)行罚决字〔2025〕0644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赵xx在快手上发现一个“捞快钱”的方式,其用快手软件私信联系对方,其按照对方指示操作,下载“纸飞机”软件,并在“纸飞机”聊天软件中确定如何支付钱款和如何收取利润方法。2025年5月1日20时许,赵xx用支付宝扫码转账给对方3000元。大概一小时左右,赵x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622xxxxxxxxxxxx8173,收到姓名为吴xx的支付转账款5000元,而后,赵xx的银行账户622xxxxxxxxxxxx8173被冻结。经查,该5000元转账款系吴xx被电信诈骗钱款。
以上事实有赵xx的陈述和申辩、手机截图、吴xx被电信诈骗案受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