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堡刑)行罚决字〔2025〕064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张xx于2025年5月9日在南堡经济开发区碱厂生活区,为了办理网络贷款,在明知道自己的手机卡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前提下,还把自己的手机卡(手机号xxxxxx和xxxxxx)用手机口的方式给他人使用,让别人拨打电信诈骗电话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违法人张xx户籍信息、违法人张xx的无违法犯罪证明、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