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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595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55:3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595号

违法行为人郑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园1-4-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6月5日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2月份,郑x在未核实对方任何信息的情况下,以办理贷款的名义将自己的农商银行卡邮寄给他人刷流水,在无法确定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情况下,于2025年2月19日导致自己农商银行账户进入涉诈资金,郑x未获利。 。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受害人的材料、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