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605号
违法行为人佟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7日,违法行为人佟xx在网络上做兼职,按照对方要求和对方x通QQ视频通话,然后使用自己的手机号xxxxxx多次向陌生手机号码拨打电话,使其双方建立通话进行诈骗,涉嫌非法出借手机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佟xx罚款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五百二十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