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5〕0582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9日郑xx在未核实对方任何信息的情况下,以办理贷款的名义将自己的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在无法确定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河北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进入张xx被骗资金30000元,郑xx按照上线要求将资金通过柜台取现并交给对方,从中获利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郑xx的陈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罚款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六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