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59号
违法行为人崔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12月30日06许,崔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五场五队西侧小路时,与由西南向东北刘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崔xx弃车逃逸。经xx交通事故认定崔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经公安网络查询崔xx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发现崔xx之前有过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故崔xx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