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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31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0:58:4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31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区xx楼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8年01月17日吴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保税区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4月11日13时许,吴xx驾驶xxxxxx小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三大队在南堡开发区希望路与东风道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xx带至南堡开发区医院进行采血,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吴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吴xx属于危险驾驶。经调查,吴xx此次醉酒驾驶行为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吴xx2018年0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塘沽支队保税区大队查获并处罚,吴xx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吴xx的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吴xx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