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14号
违法行为人任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任永x在2020年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5年05月05日13时许,任永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李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任永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任永x在2020年1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任永x该次酒驾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违法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证人李xx询问笔录、任永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