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647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xxxxxxx村x楼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杨xx于2013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处以社区戒毒。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14时许,杨xx驾驶xxxxxx轻型栏板货车(非xx)行驶至曹xx区杨xx第一口井处被曹xx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公安网查询,杨xx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注销,杨xx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录像、公安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杨xx询问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杨xx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