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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94号

发布日期:2025-06-05 11:01:1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5〕0594号

违法行为人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19时24分许,丁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曹x甸区永丰路与垦x大街交叉口北约200米处时,与李x驾驶头北尾南停放的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碰撞后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又与行人张xx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xx驾车逃逸,经曹x甸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丁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xx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材料,京x【2025】痕检字第03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